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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16-12-07点击数:



为加强学校教材建设,规范教材管理工作程序,提高教材建设、选用质量和教材管理水平,使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鼓励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建设既具有我校特色又符合教学需要的优秀教材,充分满足教学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必须以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以编写优秀教材、选用优秀教材、供应优秀教材为重点,全面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教材,是指根据教学大纲为教学需要所编选的知识信息媒介材料,包括印刷出版物和非印刷出版物两部分。印刷出版物主要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习题集、案例等;非印刷出版物主要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光盘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教材建设指导与研究工作,下设教材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院长(主任)、具有丰富经验的高职称专业教师为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

教材建设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学校教材建设指导性意见,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制定教材管理的相关制度;指导和协调各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检查落实教材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学校规划教材立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学校教材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等。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各学院设立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各教研室(组)主任和具有丰富经验的高职称专业教师为成员,负责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

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审核选用教材的质量;组织本单位申报教材立项;指导本单位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教材等。

第三章 编写立项与管理

第五条 教材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教材立项项目包括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校级规划教材等。校级规划教材分为自编教材(讲义)和正式出版的教材两种形式。原则上,立项出版的教材,必须在校内自编教材(讲义)基础上,经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效果较好。

第六条 申报立项

(一)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项目申请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审查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按要求组织评审,择优推荐上报。

(二)校级规划教材申报范围:

1.申报立项的教材,必须是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教材,教材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2.学校根据教材建设规划,制订校级教材建设立项方案和项目指南。侧重于校级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所需的教材;为我校开设的能体现校企合作要求的课程教材;国内尚无正式出版或虽有正式出版但不适合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的课程教材。

(三)校级规划教材申报程序:

1.学院应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参照学校教材建设立项方案和项目指南,确定教材选题、参编人员和主编人选,并提出教材编写立项计划,由主编教师填写《闽南理工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报表》,经学院审核推荐后送交教务处。

2.学校按照教材的性质和教学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项目,进行公示。

3.公示结束后,以文件形式公布教材建设立项项目通知。

第七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立项的教材进行中期检查。

第八条 教材建设的周期一般为两年。对建设成果突出的教材,学校推荐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规划教材。

第九条 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教材,可申请延长一年结题。届时仍验收不合格的教材,学校将取消该教材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其他教学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教材编写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内容科学。教材内容精炼,反映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成就、新技术,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创新性,能满足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深广度适当,结构严谨。以“必需”和“够用”为原则,适应应用型本科生人才的知识基础和认知规律,删繁就简,深入浅出,可以打破原来的系统性、完整性的旧框框,将理论教学和实操教学融为一体,在实践中教理论,在运用中学技术,着重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体例规范。章节(项目、任务)正文、习题、参考文献等完整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符号、公式、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立项建设的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对所编教材的质量负总责。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主编的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编写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教材编写的教师必须经过3轮(含3轮)以上本课程教学实践。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把精品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原则上每门课程都应当使用先进的、高质量的、能反映学科前沿的优质教材。教材选用原则:  

(一)选优原则。首先选用近三年国家正式出版的全国统编教材、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等,使高质量的新版优秀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提高教材的优选率。“两课”教材应选用国家、省教育厅规定或推荐的统编教材。

(二)适用原则。选用的教材应符合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必须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教材内容符合学生认知规律。严禁选用质量低劣、内容陈旧、以营利为目的教材。

(三)更新原则。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强教材的更新换代。各教学单位所选教材中近三年出版的新版教材所占比例应不低于70%

(四)减轻学生负担原则。每门课程原则上只允许选用一种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摊派教材。

第十六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严格按照学院、学校两级审批程序办理。教材选用程序: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下达下学期开课调查的同时,给各教学单位下发教材选用通知。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组织教材选用。各门课程的教材应由指定的教师推荐23种备选教材;经教研室集体充分讨论研究,每门课程确定一种作为课程选用的教材;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论证审定。

(三)各教学单位将选用教材汇总后经院(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教务科。

(四)教务处教务科汇总、审核全校教材选用统计结果,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七条 自编教材的选用:

选用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必须是已编写讲义,且经一轮以上使用,获得较好评价或获得校优秀讲义奖。

对未立项或自行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的主编(含副主编)教材,不得选用进入课堂;此前已经出版的,根据教学需要从严选用。选用此类教材需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并填写《闽南理工学院自编教材选用申请表》,将样书及出版合同(复印件)提交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选用。

第六章 教材采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教材采购

(一)经学校批准选用的教材,由学校图书馆负责采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征订采购。任课教师可向学生推荐教学参考书或辅助教材,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和辅助教材。

(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免发生漏订、错订、重订现象。因推迟报送计划或漏订、错订、重订等原因导致教材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教学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责任由有关部门及当事人承担。

(三)教材数量包括学生用书量和教师用书量,凡是每年都发行的教材,只能预定一次的用量,两年或两年以上定期发行的教材,预定的数量最多不能超过在校生使用该教材的用量。

(四)教材一经批准选用,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如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招生人数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补订(购)的教材,由院(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教务处,以便安排采购。

(五)需要印制辅导材料及讲义的院(部),由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后与所印样本一并报教务处审批,并由学校图书馆统一印刷,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印发卖给学生。  

第十九条 教材发放

(一)任课教师用书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统一领取,同一教师同版本的教材需使用三年后,方可重新领用。  

(二)在校学生所用教材,凭各学院辅导员签字的教材领用学生名单,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到教材库领取。领取时,须认真核对《学生教材领用单》,教材当场清点,多退少补,出库后不补;对已发出去的教材(讲义)原则上不予退换,如有破损、缺页、倒页等原因,予以调换。

(三)休学、退学的学生须办理完书籍费结算手续后(已领教材一律不退回)方可离校。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随新班交清书籍费方可供应教材,重复教材可办理新书退库手续。

(四)对现用教材、讲义因丢失等原因需要重新购买的个别学生,如有存书,按书价供应,属套书者,按套书供应,不售单本,学生凭购书单到财务处交现金后领取。

第七章 教材代办收费及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的教材、讲义、参考书、工具书等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一条 教材代办费在学生每学年注册报到时,由财务处统一预收,每学年核算,毕业前总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本院教师自编印刷的教材(讲义)等按成本价收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教材进出仓手续,凡进仓教材,仓库管理员要及时清点,按要求做好入库工作,办理验收签字手续。每学期教材发放结束后,仓库均要进行盘点,填写教材仓库《盘盈盘亏报表》报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教材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务处建立教材经费分户帐,及时反映教材经费的支出和回收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使用的教材和其他公用教材费用,由教材费中支付;凡由学校批准采购的教材,其运输费、邮寄费、差旅费以及途中教材缺损等费用均在教材费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教材供应管理工作中,因教学改革、调整专业结构、招生计划和培养方案变更以及教材的修订更新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积压教材或由于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破损教材,经学校领导审批,准予处理、报废。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报废的教材,必须由教务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写明报废原因,填写《教材报损报废申请表》,经教务处处长、分管教学校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方予销帐,报废教材的损耗费用在教材费用中支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闽南理工学院教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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