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教学改革 教改成果 正文

闽南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4-04-04点击数:

闽南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闽南理工教〔20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院教师与管理人员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研究水平和效益,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水平提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二条 院级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每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一次。

第三条 院级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立项项目分三类:一般资助项目,重点资助项目和重大资助项目。项目资助额度分别为0.5万元以内、0.5-2万元和2万元以上。项目研究周期分别为1-2年、2-3年和3-4年。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系处、部、中心自拟项目,自筹资金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立项条件

1.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必须是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管理干部等;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必须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研究与实施并担任实质的研究工作;必须具备研究与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承担的项目为结题或完成情况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再次申请专项;学院鼓励,支持跨系,跨学科组成项目研究组联合攻关,取得优秀教学成果。

3.立项范围:贯彻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强质量工程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研究与实践;创新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产学研用合作教育的研究与实践;专本、课程、教材、教学条件建设等综合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创新与建设的研究与实践;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实践;教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其他特色项目的研究与实践。

第五条 立项程序

1.争取自上而下发布与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重大项目争取招标形式。

2.教务处发布立项申报通知(含立项指南),各单位申请,项目负责人填写《闽南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书》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立项项目,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后,以学院为文件形式公布立项项目,并正式启动。

第六条 项目资助条件

1.注重已有成果的集成与应用,改革思路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改革实践能循序渐进,不断深化,预期成果突出,明显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2.实践性强,共性突出,便于其他系(处、部、中心)参考、借鉴。预期成果显著且学生受益面广,对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效益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3.瞄准学科前沿,起点高,改革力度大,特色鲜明,在国内,省内有一定影响的项目和能促进新型学科、边缘学科形式发展,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4.以优势学科或专业为依托,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改革实践项目;

5.在教育教学理念,人才培养机制与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实践方面具有创新性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两级管理,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与指导,学院对资助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资助项目因故调整研究计划,项目组成员,组成期限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项目组成员签署意见,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实施。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负责人应在中期将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各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根据项目的中期报告进行审核与评估,对资助项目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划拨后期经费,对进展不好的项目予以批评并采取中止,撤销立项,直至追回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申请结题验收,届时,必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进行经费结算,学院组织结题和验收。

第十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学院要查清原因,对失职的项目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取消下年度立项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学院验收,结题考查后,可组织专家进行校级成果鉴定。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

第十三条 经费拨发办法:学院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根据经费额度分三次或二次划拨启动经费、研究经费与结题,其中立项经费在0.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批准后即划拨启动经费和研究经费,(占经费总额比例的2/3)余额结题时划拨;立项经费在0.5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批准后即划拨启动经费(占经费总额比例的1/3),根据项目期中检查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划拨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经费使用范围:

1. 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

2. 发表或出版与项目有关成果论文或专著的版权费,出版费;

3. 购置项目研究必须的文献资料、磁盘、计算机软件费;

4. 材料设备费;

5. 项目成果鉴定费(一般项目≤经费总额的20%,重点项目≤15%,重大项目≤20%),其他有关项目研究经费。

用项目经费购置文献资料,设备器材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费用支出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1.申报者必须是忠诚党的教育为主、爱岗敬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申报者必须是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3.申报者的教育教学成果应是院级立项,经过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研究与实践并取得成果的项目;未立项的项目,如改革成效显著,成果突出,也可申报参评;

4.申报者教育教学成果至少经过一年的实践检验,取得实效,有一定的示范与推广意义。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广作用。

第十六条 奖励等级与情况。根据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与实践效果,理论水平,推广价值三方面的水平与成绩,分设一、二、三等奖,有特殊贡献的可获特等奖,具体标准是:

1.教育观点正确,教育理念清晰,符合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指导意义。

2.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具有原始性,创新性,经实践检验,效果显著。

3.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对高等教育研究及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强的启发、示范和推动作用。

4.一等奖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在国内或省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与评审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应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向所在单位(系、处、部、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闽南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并提供支撑材料(项目研究报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及其他能够体现所取得成果的文字或声像材料),申报表必须认真填写,支撑材料必须着实可靠。

2.系(处、部、中心)负责对参评成果进行初审,注明初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到教务处(教务处不接受个人申报)。

3.教务处组织院级评审专家组评审并报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1.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二学年评奖一次,学院于评奖当年的教师节对教育教学成果类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奖金5000元/项;一等奖奖金3000元/项;二等奖奖金1000元/项;三等奖奖金500元/项);

2.学院对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推荐参评省级、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闽南理工学院宝盖校区教务处 邮编:362700 联系电话:0595-88938598 电子信箱:mnustjwc@163.com  闽ICP备09019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