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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毕业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5-09-22点击数:

毕业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为加强对毕业实习工作管理,提高毕业实习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

1、通过实习,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接触生产实际和了解社会、国情、专业背景及本学科发展状况,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敬业和创新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其社会责任感。

2、通过考察和实践,拓宽学生视野,巩固和运用课堂教学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获取本专业的初步专业技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创业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思维。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要求

1、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社会、专业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的初步知识;

5、虚心向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养爱岗敬业的品德。

第三条 增加学生掌握生产、经营、管理实践经验,展开调研和必要的文献检索,为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 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通过校内外实习教学的有机结合,对实习进行系统优化,精选内容,积极探索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新途径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实习教学的实效和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习教学的组织领导

毕业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毕业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各系(教研室)负责毕业实习教学组织落实。

第六条 学院教务处职责

1、负责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工作,制(修)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审查各系拟订的实习教学大纲和年度实习计划,协调各单位联系实习场所,汇总实习计划报主管院长审批。

2、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确定并分配各系的实习经费,检查各系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审核经费报销手续。

3、做好校内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检查各系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习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抽查各系实习教学质量。

5、组织、交流实习教学工作经验,评选院级优秀指导教师和院级优秀毕业实习学生,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6、每年实习工作结束后,进行实习工作总结与评估。

第七条 各系(教研室)职责

1、负责本系实习教学的全面领导和组织工作,编写实习大纲及考核标准,填报专业实习计划,审核实习教学日历;根据学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制定实习教学实施细则,并上报教务处备案,主要内容有:

⑴ 实习日程安排;实习经费预算及管理;

⑵ 实习安全、质量、作息、请假、保密、奖惩等管理办法。

2、开展实习前的思想动员工作,宣讲实习的目的,进行专项培训;组织学生学习讨论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实习安全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3、管理和分配各专业实习教学经费,配合教务处检查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情况,并于实习前一个月将实习计划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4、规划、考察、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实习小组,会同各实习小组审核落实实习场地。

5、检查各实习小组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审定各专业实习队负责人和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建立实习教学队伍。

6、定期派人深入现场,检查实习教学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实习实施阶段要对实习教学基地、分散实习点进行巡视、检查。

7、受理审批学生分散自主实习的申请;学生自愿分散自主实习的,系审查批准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接收实习证明函》,并与学生签订《毕业实习安全协议书》,获准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名单须报送教务处备案。

8、要做好实习学生去向、联系方式备案,定期报告。如发现本系学生联系中断或失踪的情况要在事发的当天报告学工作处、教务处,并及时与实习单位及学生父母、亲属联系,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查明学生下落,确保学生的安全。

9、负责组织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成绩按《实习成绩评分参考标准》进行考核评定,并按学籍管理登记成绩。

10、实习结束后,组织实习指导教师认真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和信息反馈,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推动实习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11、实习结束后,组织实习情况调查评价(学生和实习单位),按《闽南理工学院毕业实习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实习教学评价(学生和专家),考核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和推荐优秀实习队,表彰实习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做好实习教学文件、考核成绩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12、撰写本系当年实习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实习总体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建议)和开展实习教学评估,并把相关材料上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八条 指导教师资格和职责

(一)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

1、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要充分考虑到知识结构、年龄层次、身体状况等综合因素;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及以上教师担任,助教职称的教师可参加协助指导工作,对于初次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各系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

2、各系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各系须书面申述理由,并由系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3、为提高毕业实习的教学质量,可适当聘请实习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人员、研究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作为实习指导教师一起指导毕业实习。

(二)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实习教学期间的管理采取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制,由实习指导教师代表学院对实习的全过程负责。

2、实习开始2周前,指导教师前往实习单位,按实习大纲要求,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场所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

3、根据制定的实习计划,结合实习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日历,并将实习计划和实习教学日历及工作安排于实习前发给学生。实习教学日历经教学主任审批后,于实习前一周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对无实习教学日历者,实践教学科不予办理实习经费借款手续。

4、以分散形式进行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引导学生选择与本专业领域相关或相近的单位实习,避免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脱节的现象,并指导学生根据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实习计划和实习教学日历,按要求定期检查。

5、实习生出发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向学生介绍实习计划、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成绩考核办法,介绍实习单位生产概况和实习期间应注意的事项,并做好学生思想动员和外出实习的各方面准备工作。

6、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习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必须进行巡回指导和检查。

7、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并定期向本系汇报实习情况。

8、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相互之间要团结一致,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保证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

9、注意与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取得实习单位的各方支持,共同做好学生实习的指导工作。

10、集中性组织的实习,学生与指导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25:1,对于多个专业及学生人数较多的实习,在同一地点同时实习时,系可派辅导员参加,以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对于较分散的实习可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联系沟通,并认真记录。

11、定期抽查学生实习记录和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向系作书面报告。

12、指导毕业实习期间因病事假不能直接指导学生,应事先向学生布置任务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

13、指导和批改学生的实习报告,组织实习学生的考核、答辩工作,并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实习总结材料要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上交专业所在系。

14、实习指导教师应充分利用实习时机,收集有关教学资料,更新知识,增强实践能力,并注意调查我院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对学生的要求

学生在实习中必须做到以下各点:

1、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实习守则》、《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实习安全守则》、《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实习保密守则》,对违反规定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后果自负。

2、毕业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要有医院证明和书面申请,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系教学主任批准。

3、未经系教学主任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两天以上(含两天)者、实习期间缺勤三分之一者(含病事假)按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处理。

4、实习中,尊重当地风俗,讲文明礼貌,维护学院声誉。

5、所有离校外出参加实习的学生,离校外出之前,必须征得学生所在系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安全协议书之后,方能离校外出参加实习。

第三章 实习场所与实习方式和校外基地建设

第十条 实习场所

实习场所的选择应结合学科特点,在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和实习经费包干范围内,应考虑以下因素:

1、能满足实习大纲的专业要求。

2、管理水平较高、品种齐全、设备技术较先进、规模较大、生产正常、实习条件较好、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的单位。

3、在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力求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努力使毕业实习和生产实习有机结合,便于安排师生食宿,经济节省。

第十一条 实习方式

实习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实习、分散自主实习和校内项目研究等多种形式进行。

1、集中实习:以学科、专业、班级为单位,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集中安排学生在指定的教学基地、实习场所或区域进行实习。

2、分散实习:按照学科方向或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需要划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不宜太少),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散实习,分散实习的若干实习单位的选择,原则上要求相对集中,以便指导教师巡回检查。

3、分散自主实习(开放型实习):学生自主寻找落实实习单位,按照双方协议要求,学生分散到接受实习单位,并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领导和安排进行实习。分散自主实习请详见《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分散实习管理规定》。

4、校内项目研究:以项目研究的形式,采取校内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习。

各系及教研室尤其要加强对分散实习的组织领导,严格实习管理,加强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保证今后实习教学能顺利进行和改革现有实践模式的基础条件,为了提高实习效果,提倡和鼓励各系与选定的实习单位进行长期合作,充分发挥自身的教学科研力量和产学研用的优势,结合专业的特点,创建新的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并代表学院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书和签署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书,探索实施理论与实践教学并重、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第四章 实习教学文件

第十三条 实习大纲

实习大纲是培养方案所设置的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它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和检查学生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应按教务处制定的统一格式,由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经系教学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使用时间应相对稳定,无特别需要不能随意修改,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3、实习报告与作业的要求(包括思考题);

4、实习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分标准;

5、实习所用的参考书及有关资料;

6、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7、实习纪律与注意事项;

8、其 它。

第十四条 实习计划

是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现场条件拟定的实习执行程序,各系应于上一年的11月中旬,组织实习队长或指导教师制订下一年度专业实习计划,经系教学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备案。各专业应按审定后的年度专业实习计划执行实习任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目的与要求;2、形式和内容;3、时间与场所;4、组织领导;5、指导教师;6、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实习教学文件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变动,应认真贯彻执行,以保证其严肃性,如确需变动,须经系教学主任签字同意后,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实习考核

1、实习教学是一门必修课,学生不得申请免修,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凡无故不参加实习者,以旷课论处。

2、因病不能参加实习者必须提出缓修申请,并附有医院证明,经系教学主任批准后,方可缓修,缓修要随下一年级进行;因公事申请缓修的,需经系教学主任批准后,方可缓修,缓修要随下一年级进行;因私事一般不能申请缓修。

3、学生必须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的各项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经考查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考核的方式可采取口试、笔试、现场考核、答辩或其它有效方式。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

1、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与思想表现、纪律表现、解决问题与动手创新能力、实习记录与实习总结、实习报告等并注意征求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分。

2、实习成绩采用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等五级记分制。各专业实习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即优秀的比例控制在15-20%以内,良好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毕业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按《闽南理工学院毕业实习成绩评分参考标准》负责评定,各系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成绩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实习成绩均为不合格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对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实践环节缺少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告,并须经学生所在系教学主任批示认可,且须事后补作所缺实践环节内容,否则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按重修处理,可跟其他班重修;违纪者补作实习期间的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自理;未补实习或补作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毕业实习教学经费从学院专项预算经费中开支,实行学院统一计划,指标到系,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使用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实习教学专项经费由各系按学院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本着节约开支、多办实事的原则,使实习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详见《闽南理工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章 检查评估和实习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与评估

1、教务处和系不定期派人深入毕业实习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实习的进展情况,指导教师的教书育人、指导等情况,学生的出勤、纪律、进度、思想状况,学生的实习记录等。

2、学院适时召开毕业实习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在实习工作中成绩优异的系、教研室和教师进行表扬,以资鼓励。

第二十四条 实习工作结束

1、实习教学结束后,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按时返校,实习队必须做好收尾工作,办好各种有关手续,并请实习单位填写《闽南理工学院实习情况调查表< 实习单位用表>》。

2、返校后一周内实习队应及时结算、报销实习经费,归还实习用品;各系应负责召集学生认真填写《闽南理工学院实习情况调查表< 供学生填写>》,并进行相关数据整理后填写《闽南理工学院实习情况调查统计表》,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3、各专业要及时组织交流总结经验,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建议等内容。

4、各系应加强毕业实习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毕业实习教学效果,对效果好、成效显著者,各系应及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全院交流推广。

5、按实习工作流程时间安排将学生实习成绩交学院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科学生的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理工学院教务处

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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