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是达成毕业要求的重要保证。为了保证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达到以下教学目标: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创造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学生获得工程技术应用、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艺术创造的综合训练。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社会调查能力、经济分析能力、艺术表现及创造能力、外语阅读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查阅文献资料、文字表达、沟通与团队合作、法律与环保意识等基本能力。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全学程最后一个学期)和教学周数(应不少于10周)执行。我校各专业学生均应参加毕业设计(论文)。鼓励学院在第七学期提前启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延长时间。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分管副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行使检查、指导和评价的宏观管理职能。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指导本单位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各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质量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指导工作不到位的教师应及时督促整改;对不适合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及时调整,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资格及审核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协助主讲教师指导工作。
第八条 鼓励聘请符合《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校外人员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但应事先进行资格审查,制定指导计划,核定工作量,并报人事处审批,教务处备案,有聘请校外导师的学院应配备校内辅助导师作为第二指导教师。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资格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初审,教学单位院长审批。
第十条 指导教师与指导学生的比例:文科类一般不超过1:10,工科类一般不超过1:8。因特殊情况,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超出比例时,应报本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备案,否则,超过部分不计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程序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1.命题与选题(任务书下达);2.调研与开题;3.设计(研究、实验)与制作、中期检查;4.成果撰写(制作)与确认;5.成果评价与审核;6.成绩确认与提交;7.总结与归档。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命题与选题(任务书下达)工作
1.命题原则
(1)应符合《国家本科教学质量标准要求》和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目标。
(2)应特别注意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有利于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有利于保证基本专业技能的训练。
(3)要突出应用性,要与社会及生产实践相结合,力求真题真做。实际课题不足时,可模拟实际确定题目,但要注意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工科专业设计类命题比例应达到70%及以上,应有60%以上的命题在软件工程、实验、实习、工程实践、社会调查、文创设计等实践中完成。
(4)应体现先进性,适应科学与工程技术的发展趋势;应强调新标准、新规范的正确应用。
(5)命题应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体现创新性;学生可自拟或自命题目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但应经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查,要确保其选择的设计内容符合大纲要求。
(6)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共同完成;但设计(论文)内容不能完全超出本学科专业的知识范畴,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7)题目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应以中、小型为主,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完成任务。
(8)命题应体现因材施教原则,有利于各类学生提高水平和能力。
(9)选题应保证类型的多样性,每学年的更新率应≥40%。
2.题目审查及选题程序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般应由指导教师提出,并说明课题来源、课题性质、主要内容、难易程度等,由专业教研室审查后并提交选题分析报告,再由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供学生选择。
(2)选题结果确定后,在指导教师下达任务书之前,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修改题目,但在任务书下达,开题报告完成之后,不能随意更改题目,确需更改的,应经指导教师同意,并填写《闽南理工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更改申请表》,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教务处备案。
(3)审核通过的题目应在毕业学年寒假开始前向学生公布,通过师生双向选择或协商安排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及指导教师,并下达毕业设计任务书。有条件的学院可组织开题报告会。
(4)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内选题的学生最终成绩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全学程最后一学期第三周前仍未选题的学生视为放弃毕业设计(论文)资格。
(5)学院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的第三周,将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题目安排情况汇总及选题分析报告,报教务处备案。选题和指导教师一经学校备案,原则上不得更改。
(6)毕业设计(论文)的动员、命题与选题、指导教师确定、任务书下达等应在全学程倒数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十三条 调研与开题
1.调研与开题工作包括查阅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现场调研、撰写调研综述(文献综述、外文翻译)、拟定设计(研究)方案和撰写开题报告等环节。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和开题报告是本阶段工作的总结,是毕业设计(论文)成果中的组成部分,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的形式、内容、字数及格式要求详见《毕业设计(论文) “文献综述”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外文文献翻译封面格式及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2.学生应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后的 2 周内完成开题调研工作,因题目内容要求需要安排学生实习时,可适当增加开题调研阶段的时间,但一般不宜超过 3 周。
第十四条 设计(研究、实验)与制作 、中期检查
1.设计(研究、实验)与制作过程,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主要环节,应占毕业设计(论文)全部时间的 1/2以上。设计(研究、实验)与制作的主要工作是依据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内容,进行具体设计(研究、实验)与制作的全部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设计(研究、实验)与制作成果(结论)。
2.毕业设计(论文)的设计(研究、实验)与制作工作可与毕业实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学科竞赛等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3.中期检查。各学院毕业设计 (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应按期检查任务书、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及主要内容等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 成果撰写(制作)与确认
1.对设计(研究)思路、过程进行必要的说明和理论阐述,并形成结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完成设计说明书(论文)。成果要求概念清楚、内容正确、条理分明、语言流畅、文章结构严谨;写作按照《闽南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执行,学院也可以参考国家、国际通用标准制定适于本学科的规范,并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学院同一个学科必须有统一规范。
2.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经草案初审、修改完善后,由指导教师审核后确认最终成果。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果评价与考核
1.毕业设计(论文)的成果评价考核包括指导教师评阅、评阅教师审阅、答辩等环节。
2.考核评价内容应依据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和教学质量标准进行,同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1)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是否按任务书及开题报告所提出的要求,完成了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所规定任务;(2)成果水平及撰写质量尤其是创造性和实用性;(3)严格审查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符合专业规范和标准、撰写格式是否符合撰写规范;(4)重视毕业设计(论文)的条理性、逻辑性、关联性、对应性和一致性的审查;(5)严格审查毕业设计(论文)中实质内容的篇幅比重、质量、水平,考察毕业设计(论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3.评阅:(1)指导教师评阅: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须将其成果交由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应根据考核评分标准要求和学生的成果水平及工作表现,在《指导教师成绩评定表》中填写评语(不少于100字)和评阅成绩;(2)评阅教师审阅:学生所在学院应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进行审阅;评阅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学生和指导教师所提供的材料认真审阅,并在《评阅教师成绩评定表》上填写评语(不少于100字)和审阅成绩;(3)评语要符合学生的成果水平和工作表现,要避免套用固定格式而出现“众人一面”的现象,要具体指出存在的问题,要与成绩相对应;(4)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学生,督促学生修改。避免将问题带入答辩过程中。
4.答辩:(1)答辩组织: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专业答辩小组二级组织,答辩委员会及专业答辩小组成员可由校内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学院答辩委员会及各专业答辩小组名单应报教务处备案。(2)答辩资格审查:答辩前,学生所在学院的答辩委员会应负责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具备答辩资格的学生方可参加答辩;取得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学生毕业设计成果经指导教师及评阅教师评阅,成绩均为 60 分及以上;②设计(论文)文字复制比R≤20%;未取得答辩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3)答辩的实施过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专业答辩小组主持,各学院应以专业为单位组织公开答辩和小组答辩,公开答辩须有一位企业工程技术专家参加,参加答辩的教师应对学生的成果有一定的了解,并准备答辩时应向学生提出的问题,认真提问考核。
答辩前学生应向专业答辩小组提交有关材料,包括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图纸(作品)、软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等;答辩中,学生应陈述自己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并回答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每位学生答辩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包括:学生自述10分钟左右,答辩小组成员提问10分钟左右;答辩过程中,答辩组成员应做好记录。
专业答辩小组应依据考核评分标准(答辩小组用)给出学生的答辩成绩,答辩结束后,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表》中写出评语,并填写成绩。
第十七条 成绩确认与提交
(一)毕业设计(论文)综合评定成绩由指导教师成绩、评阅教师成绩和一次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分别占40%、20%和40%的权重,并按百分制计分。
(二)一次答辩成绩或一辩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一辩综合评定成绩高于90分(含)、指导教师成绩与一次答辩成绩相差15分(含)以上的学生须参加二次答辩。
(三)凡参加二次答辩的学生,其毕业设计(论文)的二次答辩成绩为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因一次答辩成绩或一辩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和一辩没有资格的学生参加二次答辩,其最终成绩不高于75分(含)。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必须在答辩全部结束,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向学生公布,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向学生透露。成绩一旦评定不能进行更改。成绩不及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总体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优秀率一般不超过5%。有认真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作品展,实施成效显著,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率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能超过原有基础上的10%。
第十八条 总结与归档
(一)毕业设计(论文)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装订顺序见《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第四条),涉及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应归类、整理,并按照学生学号存档于各学院,至少保存5年。学院相关管理文件和统计材料按专业、班级存放,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学院统一汇编成册并存档于本学院,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教务处统一汇编成册并存档。
(二) 各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应从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指导、答辩等方面深入分析,就与往届相比采取的改革措施和具体成效、存在的薄弱环节、本届的突出成果等,撰写总结报告,并于当年6月30日前送交教务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研讨会,组织经验交流,以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免修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为培养具有创新性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学校允许在校期间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申请免修毕业设计(论文)。坚持“鼓励创新、公开公正、严格答辩、质量为本”的毕业设计(论文)免修审查原则。各类型申请免修成果必须在学生就读期间获得,且必须与其专业培养目标相一致。
第二十条 申请免修的成果范围
(一)学生取得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利,包括发明(第一、第二发明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第一作者。
(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所在学院认定的具有CN刊号和ISSN刊号的刊物以独著、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通讯、评论等(不少于3000字,核心期刊第二作者也可申请,同一篇成果只能一人申请)。所发表的刊物均不含内刊、增刊、专刊、年刊等特殊刊期。
(三)学生参加和专业相关的且纳入省高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体系的学科竞赛,其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学会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若是团队成果项目,限不超过两位获奖者申请免修。(国家级的以最新版的目录为标准,省级的以省教育厅最新发文的为准。)
(四)学生完成本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项目结题成绩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
(五)制作出具有一定功能,运行有效,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物作品、软件媒体作品和音乐影视作品;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播放的第一创作人。
(六)经认定达到较高专业水平的其他优秀创新成果。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证程序
(一)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书面申请免修毕业设计(论文),并提交研究成果和相关作品的电子版(一式两份)。
(二)申请者提交的研究成果,须提供相关论文材料或不少于5000字的文字说明,其中的文字说明部分须符合《闽南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论文撰写规范》的相关要求,同时附上相关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包括授予专利通知书、专利证书;发表论文或著作;学科竞赛获奖证书;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成绩证明;实物创作作品、软件媒体作品,影视作品等获奖证书或证明)。否则将不予审核。
(三)学生申请免修的学业成果难易度及工作量须比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更高,各学院应严格审核,对于与专业不相关、难度不高、工作量不够的成果不应通过审核。
(四)各学院对申请人的学业成果进行审查并组织答辩,答辩安排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质量监控办公室与学院督导组进行质量监控(答辩要求参照第五章评阅、答辩、成绩评定),最终成绩不高于95分。对答辩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各学院网站主页公示5天,并将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
(五)毕业设计(论文)免修申请审核后,若发现所申请的学业成果有抄袭、代写、挂名等作假行为视同毕业设计(论文)作假。
第七章 质量监控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教务处(质量监控办公室)、各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责任制。教务处与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和检查,各学院、教研室要对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严格把关,指导教师是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发挥各学院督导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过程质量监控的作用。着重做好选题、中期、答辩三个阶段的监控检查工作,各学院应安排督导对所有答辩进行质量监控,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要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检测标准为文字复制比例低于20%,视为通过检测,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文字复制比例大于20%(含),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修改后重新检测1次,若重新检测结果仍大于20%(含),该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重做;原则上所有专业均须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抄袭检测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作书面说明,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对申请参评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要求重复率低于10%。
第二十五条 奖惩措施
(一)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计划开展指导工作。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未能严格审核,导致出现明显的论点、论据错误,设计(论文)质量低劣的指导教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默许或纵容学生弄虚作假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的文件精神追究其失职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如存在抄袭剽窃、买卖论文、弄虚作假、参与代写论文等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的文件精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三)各学院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毕业设计(论文)考核,展示教学成果,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比如学生毕业设计作品展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校每年对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表彰,并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方法根据《闽南理工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闽理教[2016]25号)执行。
(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不及格”的,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申请重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涉密论文(设计)或个别专业有特殊要求,不适用本办法的,应制定相应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闽南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闽南理工教[2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