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理工教〔2022〕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闽南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将参照《闽南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闽南理工教〔2021〕17号)进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新生在入学报到截止日期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附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书)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交纳学费和其它费用。未按规定交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普通本科的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的基本学制为2年。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学习年限3~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年限2~4年,申请休学创业者,学习年限最长可以延长5年。不论学生修满学分年限长短,毕业时的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记载。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一)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在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最多提前一年。
(三)对于在学制年限内因学业或身体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最多延长学习年限二年。
(四)在允许学习年限内学生因个人原因,可中途申请休学中断学习。但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五)对于在学制年限内因创业休学的,允许最多延长学习年限五年,创业项目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认定。
第四章 学分与绩点
第十一条 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6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为准。
课程成绩与课程成绩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分以下 |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
优(95) |
良(85) |
中(75) |
及格(65) |
不及格 |
二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
合格(75) |
不合格 |
成绩对应的成绩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备注:课程成绩90的成绩绩点计为4.0,课程成绩91的成绩绩点计为4.1,以此类推,课程成绩99的成绩绩点计为4.9;五级制“优”计为4.5;二级制“合格”计为2.5。
课程的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为了考察学生学习的质量,在计算学生学分的同时,还必须计算该学生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的计量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各类评奖、选优、推荐的主要依据。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Σ课程学分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一般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含专业基础)必修课等。所有必修课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2.选修课包含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学生必须从指定的若干选修课中按要求选择修读;任意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学习能力选择性修读。
第十三条 课程的修读
(一)学生必须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各类课程的修读,学习能力强的学生(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推后或缓修某些课程。一般新生第一学期不能申请提前修读课程,申请提前或推后修读某些课程应当在上学期末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为有效。提前修读课程应按时听课,上课时间由学院安排。但一学期提前或缓修课程不超过2门。
(二)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按学期选课,各学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选课,按照《闽南理工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的免听、免修、重新学习
(一)免听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在开学第一周内可以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填写《课程免听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准予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思政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和实验课,不得免听。
(二)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参加高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考试或由相关部门单独出卷考试,但试卷难度应与正常考试相当。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每门课程只能申请免修考试一次。每学期免修课程数一般不超过2门。 思政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2.学生确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应于开学一周内,提出缓修(训)或改修(免训)申请,附医院的疾病证明,军训由武装部会同教务处审批,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经体育学院审批,可以转修“体育保健课”。
3.参军退役复学学生可免修军事理论和体育课,免修课程成绩按85分计。
(三)重新学习
学生重新学习考核不及格课程或考核成绩不满意课程简称重修。重修一般分为跟班重修、单独开班重修、自主重修三种方式。重修课程成绩以参加课程历次考核的最高成绩记载,课程绩点以最高成绩计算。
1.必修课、限定选课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因故停开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课程,无法安排重修的,由学院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2.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3.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4.重修办理手续按照《闽南理工学院课程重修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干部负责,班干部每周向所在学院提交考勤表,学院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非限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次课均须向任课教师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政治学习)、实习、军训等,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急病或者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有充分理由;
(三)学生请假须由辅导员签署意见,请假三天内,由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并对事假从严掌握。
学生在假日或者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学生出国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
第十七条 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者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旷课按实际旷课时数计算。
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作为旷课1学时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其旷课时数上、下午各按2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照《闽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各种纪律处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或60分)以上者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学分和成绩同时录入学生成绩库。毕业时,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籍卡归入学校档案室。
(一)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即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考试课程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军训、劳动、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可用五级记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计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讲座等个别不宜用以上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记分。
(二)考核办法分为平时考核(过程性考核)和课终考核。对旷课(经批准间断性听课的除外)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每学期正常修读的课程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数达三分之一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其平时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试(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三)培养方案中含实验(或实践)的理论课程,成绩按一门课程计算,但成绩应含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单独设课的各种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各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以60 分记载,补考不合格按实记载。
第二十条 期末考核成绩由任课老师评定,学校统考课程由教研室组织评定。已评阅试卷不发给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试卷交所在学院统一保存。学生若对评分有异议,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2周内向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或教研室组织查阅后告知结果。学生成绩一旦评定一般不能更改,个别的确因教师工作疏忽评定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学院院长核准后,提供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批,情况属实的,准予修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上医院或校医务所出具的疾病证明)。确因突发急性疾病来不及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当日内凭医院或学校医务所的疾病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准缓考,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非公共课或缓考两门以内(含两门)经学院院长批准,由教学秘书告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公共课或特殊原因确需缓考两门以上者,由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并不得参加补考。
缓考一般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考核,补考不能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入,缓考后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旷考)、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舞弊或毕业设计(论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学籍档案,不能取得学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并根据其情节,按《闽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由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准予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闽南理工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评语。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经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要求由我校转出的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签字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送教务处审核,再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办理规定,详见《闽南理工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闽南理工教〔2019〕25号)。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患传染性疾病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无故旷课超过该学期实际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在不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前提下,休学不得超过2次(含2次)。在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在学期间一般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者,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上医院证明,经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书》,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在10天内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的往返路费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均为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从休学通知之日起,不离校参加学习所取得成绩一律无效。因病休学不按时离校而造成疾病的传染和蔓延,给予纪律处分,或不予保留学籍,情节严重者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某种特殊困难或需中途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自费留学、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等原因,需要中途休学的学生,可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表现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学院院长签注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章 学业预警、退学、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报考其他学校应当及时办好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一)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数达该学期这两类课程学分总数的60%以上者;
(二)相连两个学期所获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数累计未达同期这两类课程学分总数的50%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已修读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35学分者,由学校给予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含病事假)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第六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审批表,家长签字,所在学院签注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直接审批生效。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原所在学院派专人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本人拒绝签收的,由所在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两人以上教师或学生到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由所在学院负责通过邮局,用挂号将退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寄给学生本人。送达回证未寄回的,应保存收寄挂号信回执,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无法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上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日之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日即为生效日。
第四十条 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可按《闽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为:
1.在接到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从处分(含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达到第三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可允许试读。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教务处批核,报分管院长批准。
2.学生试读只有一次机会,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3.试读生编入低年级学习,只试读不及格的课程,所修课程经考核后该学年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80%的学分,即可恢复学籍,否则终止试读。
4.在试读期间,如发生违纪行为,即终止试读。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入学时经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程序正 式录取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期满时,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满时,已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不能达到毕业要求,所获各类学分累计与培养方案相差10%以内(含10%)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获得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运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和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学生奖励工作按照《闽南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处分按照《闽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