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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2-07-07点击数:

闽南理工教〔2022〕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为经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士学位评定管理部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因学科和人事变动,可对成员做适时调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修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3.复议、撤销已经授予但不符合规定的学位;

4.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位办复审;

2.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办交办的工作,研究处理本院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位办履行下列职责:

1.复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将复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3.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超出到会委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决议。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重修学分不高于专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章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者 ;

3.在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出现第九条第3款情况1次的学生,确实认真悔改、表现良好,已解除察看期,符合第八条之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修业年限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推荐、校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含)以内的。

(二)在受处分后有以下突出表现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1.考取研究生,或考取公务员,或应征入伍;

2.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立功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第十一条 获准修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已获得主修学士学位;

(二)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规定,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讨论通过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期满,学院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的原因及原始材料复印件报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在全面复审“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4.校学位办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十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并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本人甲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闽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闽南理工教〔2016〕32号)继续适用于2022年之前入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在适用对象修业年限期满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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