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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23-12-07点击数:

闽南理工教〔2023〕19号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研究成果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改革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福建省本科高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闽南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校级研究项目(简称“校级教研项目”),旨在鼓励学校教师及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围绕高等教育教学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校级教研项目的申报通知和立项、结题名单由教务处发文公布。

第二条 校级教研项目按类型分为常规项目、特设专项(特设专项包括思政教育、劳动教育、美育教育及体育教育专项),按级别分为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校级教研项目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重要来源。

第三条 项目实施按照“学校统筹、分级管理、学院实施、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主动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求,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校级教研项目每年申报1次,由教务处发布校级教研项目申报通知(含立项范围指南),面向全校组织开展有重点的研究;根据五育并举的人才培养需求,确立若干特设专项。

第五条 凡学校教职工均可申请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具有2年以上教学或教学管理经历,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曾参与完成过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教学建设项目。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当年限报1项,项目组成员同时参与的项目不超过2项,项目组成员(不含负责人)人数应不超过4人尚有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以负责人身份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校企联合申报校级教研项目,开展协同研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采取自上而下发布与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重大项目采取招标形式。

(二)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各单位组织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闽南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立项项目,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以教务处红头文件形式公布立项项目,并正式启动。

第九条 校级教研项目立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求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学校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应用价值。

(二)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学术价值,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具有较大的作用。

(三)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四)项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人员组合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五)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立项为重大项目需是对解决当前学校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立项为一般项目的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而进行的研究,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一定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直属部委或省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的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省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校级教研项目立项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5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两级管理,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检查与指导),学校对资助项目实行目标管理。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方向和主体内容。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调整项目组成员(含主持人)等关键事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负责人应在中期将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各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根据项目的中期报告进行审核与评估,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划拨后期经费,对进展不好的项目予以批评并采取撤销立项,直至追回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申请结题验收,届时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并进行经费结算,学校将组织结题验收评审。

第十五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学院要查清原因,对失职的项目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取消下两年度立项申请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了校级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专项资金每项资助4000元

第十七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经费使用范围如下: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小型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宣传费及版面费经费优先支持因项目研究产出的论文版面费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费用支出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校级教研项目申请结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和实施方案,形成完整的研究成果。

(二)能够反映和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

(三)课题研究应重视改革创新的实践效果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理论结合实际,注重科学性和实践性,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显著成效。

(四)成果应有创新、有特色,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九条 杜绝唯论文倾向,认可多样化成果。校级教研项目成果的形式可是论文、专著、教材、综合研究报告、教学质量成果的一种,内涵必须与项目主题高度相关。申请结题应具备属于项目核心成员(排名前2位)的研究成果。基本要求为:

(一)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应提供文章最终成果(可凭编辑部录用通知先结题后发表,延后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月)。项目应在本科高校学报或省级教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主办的CN刊物发表1篇教研论文。

(二)成果形式为专著、教材的,应提供书稿最终成果(可凭出版社合同协议先结题后出版,延后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成果形式为综合研究报告的,内容可是教学综合改革制度及实施成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实施成效、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及实施成效、教育教学决策咨询报告等。

(四)成果形式为教学质量成果的,应是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或认可的教学成果、专业、课程、教材、中心、基地、竞赛获奖等。

第二十条 校级教研项目因客观原因需申请延期结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延期。原则上只可申请延期结题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校级教研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结题:

(一)材料、数据弄虚作假。

(二)未能完成研究计划,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三)结题成果与项目主题内涵不相关。

(四)结题成果产生时间与项目研究周期不符。

首次未通过结题的项目,限期1年内整改完善,参与下一次的结题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闽南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南理工教〔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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